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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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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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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说明】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

解读单位: 发布日期: 2024-08-26
来源: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词:
解读类型: 解读方式: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为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确保过罚相当,类案同罚,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文件起草背景

2022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如下级行政机关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2022年10月8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要求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参照本意见,结合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2023年3月17日,《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鄂市监法规〔2023〕7号)(以下简称“基准”)印发实施,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进一步规范。但由于《基准》对于有关违法情形的界定较为原则,处罚标准没有统一,裁量规则不够明确,需要进一步合理细化量化。为此,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实施细则,对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的《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进行细化。

二、文件起草依据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以及《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鄂市监法规〔2023〕7号)关于各市、县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规模等情况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规定,对裁量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的规定,起草了本《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中涉及的各类裁量情形主要依据授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鄂市监法规〔2023〕7号)。起草过程中,对授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基准》中涉及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进行了全面梳理,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十二大类行政执法领域进行分类细化,最终形成了十二大类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

三、文件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明确和细化的内容包括:

(一)细化、明确裁量情形。对如何认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供述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较重违法行为”“重大立功表现”“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等进行了细化、明确。

(二)统一认定标准

1.对违法行为轻微界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性规范的违法行为。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主体必须做出某种积极行为的法律规范。此类规范与禁止性规范相比,往往通过主体主动作为来实现法律目的,造成的危害主要是对管理秩序的破坏,违法性较弱,且在法律条文中多以“应当”出现,辨识度较高,容易被执法人员分辨出来。界定为违反义务性规范的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对及时改正界定为:界定为:当事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主动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改正到位,行政管理秩序得以恢复,期间违法行为线索未被行政机关发现;或者在行政机关发现后主动实施改正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在行政机关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改正到位,行政管理秩序得以恢复;或者应先予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在行政机关下达的整改期限内实施了改正行为,受客观条件限制,虽超出整改期限但在到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改正到位,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得以恢复。设定三类情形系充分考虑执法实践。

3.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界定为:违法行为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或者及时改正,未造成社会影响、特定或不特定行为对象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以及不利影响。

(三)统一裁量幅度

1.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一般情况下,具备一个减轻处罚情形的,罚款可按照法定罚款下限值50%左右确定。具备两个减轻处罚情形的,罚款可按照法定罚款下限值30%左右确定。具备三个及以上减轻处罚情形的,罚款可按照法定罚款下限值10%确定。

2.从轻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 30%部分内(不含该 30%部分的上限值)确定。一般情况下,具备一个从轻处罚情形的,罚款可按照法定罚款下限值至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15%左右确定。具备两个从轻处罚情形的,罚款可按照法定罚款下限值至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5%左右确定。具备三个及以上从轻处罚情形的,罚款可为法定罚款下限值。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 3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 30%)确定。一般情况下,具备一个从轻处罚情形的,罚款可按照法定罚款上限值的15%左右确定。具备两个从轻处罚情形的,罚款可按照法定罚款上限值的10%左右确定。具备三个及以上从轻处罚情形的,罚款可按照法定罚款上限值的5%及其以下确定。

3.一般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 30%以上(含该 30%部分的上限值)、较高的 30%以下(不含该 30%部分的下限值)范围内确定。一般情况下,罚款可按照法定罚款下限值至上限值这一幅度中的50%左右确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 30%以上(含上限值的 30%)至上限值的 70%以下(不含上限值的 70%)范围内确定。一般情况下,罚款可按照法定罚款上限值的50%左右确定。

4.从重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从重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罚款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内(含30%部分的下限值)确定。一般情况下,具备一个从重处罚情形的,罚款可按照法定罚款下限值至罚款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高的15%左右确定。具备两个从重处罚情形的,罚款可按照法定罚款下限值至罚款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高的10%左右确定。具备三个及以上从重处罚情形的,罚款可按照法定罚款下限值至罚款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高的5%左右确定,一般不予顶格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从重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 70%以上(含上限值的 70%)至上限值范围内确定。一般情况下,具备一个从重处罚情形的,罚款可按照法定罚款上限值的85%左右确定。具备两个从重处罚情形的,罚款可按照法定罚款上限值的90%左右确定。具备三个及以上从重处罚情形的,罚款可按照法定罚款上限值的95%左右确定,一般不予顶格处罚。

(四)明确综合裁量规则。规定:既有减轻处罚又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适用减轻处罚。既有减轻处罚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从轻处罚。既有从轻处罚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一般处罚。既有免予处罚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不得予以免予处罚。

(五)其他内容。

1.针对十二大类领域违法行为特殊表现形式、执法实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特殊规定,对上述共性内容进行个性化调整,形成十二大类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

2.对个案适用细则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采取授权调整的方式,授权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可调整适用


关联文件: 关联政策: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