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触发式行政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 011158671/2025-3542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5-12-12 | ||
| 标题: |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触发式行政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 ||||
| 文号: | (襄市监规〔2025〕3号) | ||||
| 生效时间: | 2025-11-21 | 终止时间: | 来源: | ||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触发式行政检查规定(试行)》已经市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触发式行政检查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提升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质效,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探索开展触发式行政检查模式,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触发式行政检查是指以特定事件或条件为行政检查介入标准的行政检查动态启动模式。
第三条 对问题发生率低、投诉举报量少、危害后果轻微、通过非现场检查能够实现监管目标的低风险事项,探索开展触发式行政检查。
第四条 探索开展触发式行政检查,应当坚持风险可控原则、精准高效原则和依法行政原则。
第五条 触发式行政检查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对年度投诉举报量较少、案件办理量较低、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且法律、法规、规章对检查形式没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检查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仅规定触发条件的行政检查事项,可列入“无事不扰”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实行触发式行政检查。
第六条 列入“无事不扰”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触发式行政检查事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法律、法规、规章对检查形式没有明确规定,上一年度未主动组织行政检查,且年度投诉举报量少于50件、年度案件办理量少于5件,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行政检查事项;
(二)法律、法规、规章仅规定触发条件的行政检查事项;
(三)通过数据监测能够实施针对性检查的行政检查事项。
第七条 实行触发式行政检查的事项必须设定触发条件,原则上不主动开展行政检查,在满足触发条件后可实施行政检查。
第八条 列入“无事不扰”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触发式行政检查事项由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业务科室根据本《暂行规定》第六条,提出采取触发式行政检查的事项及相关依据,报法规科汇总形成草案,经公开征求意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后,报市局领导集体审议决定。
第九条 列入“无事不扰”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的触发式行政检查事项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采取触发式行政检查的行政检查事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十条 对于通过数据监测实施针对性触发式检查的“无事不扰”行政检查事项,监管责任机构应当建立监管工作制度,明确监测范围、监测对象、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等监测事项,并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监测活动。
对其他实施触发式行政检查的“无事不扰”行政检查事项,监管责任机构实施行政检查的,应当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是否满足触发条件。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 关联解读: |
鄂公网安备4206060200037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