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襄阳易华木业有限公司监事备案告知书送达公告
襄阳易华木业有限公司:
经查,襄阳易华木业有限公司在2016年11月10日的设立登记过程中,监事备案系冒用刘欢的身份信息取得的设立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你公司在2016年11月10日取得的设立登记中冒用刘欢身份信息的监事备案。
因通过登记住所及其他方式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以公告送达方式向你公司送达《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襄阳易华木业有限公司监事备案告知书》(襄市监撤告字〔2024〕X006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襄阳易华木业有限公司监事备案告知书(襄市监撤告字〔2024〕X006号)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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