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反馈】《襄阳市网络直播营销行为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我局于2025年12月25日至2026年1月26日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关于《襄阳市网络直播营销行为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与建议,截至2026年1月26日,收集汇总意见建议2条,经研究讨论,未予以采纳,情况如下:
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意见:
一、“建议在相关条款中补充说明多重身份主体的责任叠加与优先级划分规则,避免出现责任界定模糊、推诿扯皮的情形。”。
二、“在制度管理中,建议增加一项,所有互联网经营者必须如实公示实际经营地址(包括平台、直播人员、直播间位置等)”。
未采纳原因:
一、本指引第五条“制度管理(二)平台内经营者”中“自行开展网络直播营销的,需同时遵守对直播间运营者及主播的合规要求”,实际已经对多重身份的解决方式进行了指引。
本指引第二条“适用范围”已明确界定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的四类主要参与者(直播电商平台经营者、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并规定“以上各方应根据自身角色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相关法律、法规已对各类主体的法定义务与责任承接有原则性规定。为避免与上位法规定产生不必要的交叉或冲突,并保持指引的普适性和稳定性,不宜在指引中自行设定责任叠加的优先级规则。
二、本指引第四条“主体资质与信息公示”已明确规定需进行登记的经营主体应“在直播间持续公示营业执照”,而营业执照已包含法定的实际经营场所信息。对于依法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相关法律也规定了其需公示的信息内容。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6日
鄂公网安备42060602000370号
